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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整理|全國30個省市關于保函使用政策整理匯總!
在建筑行業領域,國務院辦公廳、住建部及各地住建部門都曾發布關于使用工程保函使用的規范和通知,就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但我們發現全國各地的實施細則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在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通知中,就明確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該省的所有招標項目中,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現金方式繳納。 而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指導意見中,則是鼓勵各類工程項目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但并不強制要求使用。
因此,各地的政策尺度不同,將直接影響施工企業是否需要為保證金進行墊資。為方便施工企業準確掌握各地關于工程保全的政策規定,本文將全國30個省級(包括直轄市、自治區等,下同)住建部門發布的關于工程保函的相關政策進行了整理匯總。
1 各地數據匯總
據我們就全國30個省級住建部門對于保函法規的調查,發現各地對于保函使用的態度基本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僅僅是鼓勵使用保函,但并未強制規定使用。
在法規內體現為“可以保函形式繳納”、“鼓勵采用保函替代現金”等。
第二類:沒有強制一定要使用保函,但是把是否使用保函選擇的權利賦予了施工人(承包人)。
在法規內體現為“承包人有權選定”、“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等。
第三類:明確強制使用保函,不得以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
在法規內體現為“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使用現金繳納”等。
根據以上分類,將我們搜集到的30個省級規定歸類如下:
分類 地區 第一類 不強制用保函
河北、內蒙、河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青海 第二類 施工人有權選擇
北京、山西、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陜西、寧夏、新疆 第三類 強制使用保函
甘肅 2 中央及各地規定細則
一、國務院辦公廳 - 文件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 內容摘要
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二、住建部 - 文件來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 - 內容摘要
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1、北京市 - 文件來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京建法〔2017〕24號) - 內容摘要
銀行保函是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方式之一。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有權選定質量保證金繳納方式。質量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價款結算未完成前,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價款協商確定質量保證金的金額。 2、天津市 - 文件來源
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五部門《關于推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津住建建市〔2019〕78號) - 內容摘要
1、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近三年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基準數額減為50%;上年度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集訪、群訪事件產生惡劣影響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基準數額增加一倍。 3、河北省 - 文件來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冀建建市〔2019〕5號) - 內容摘要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匯票、銀行電匯、支票、銀行保函及保證保險形式提交。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推行電子保函。? 4、山西省 - 文件來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穩定建筑業運行保障行業提質發展的通知》(晉建市字〔2022〕111號) - 內容摘要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各類保證金,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5、內蒙古自治區 - 文件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企業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內建市〔2020〕138號) - 內容摘要
建筑業企業采用銀行保函的,原則上選擇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銀行或基本戶開戶銀行出具銀行保函,銀行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外埠建筑業企業可以選擇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商業銀行出具銀行保函,但應與其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設的工資代發專用賬戶管理銀行為同一系統銀行。 6、遼寧省 - 文件來源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活動中全面推行保函保證的通知》 - 內容摘要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活動中,對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或擔保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約保證,且保函保證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有關部門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業企業必須以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 7、吉林省 - 文件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的意見》(吉政辦發〔2021〕4號) - 內容摘要
- 全面依法推行銀行保函、工程擔保、保證保險制度,對企業提供符合條件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機構擔保保函等,有關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采用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
- 已采取現金方式繳納的保證金,到期應當予以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繳納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8、上海市 - 文件來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在本市切實做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聯〔2016〕643號) - 內容摘要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投標人可以選擇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方式作為投標保證。 9、江蘇省 - 文件來源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蘇建規字〔2020〕4號) - 內容摘要
-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擔保;其他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
- 采用擔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和保修擔保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相關部門不得拒絕。
10、浙江省 - 文件來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省工程建設領域改革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號) - 內容摘要
- 2020年6月30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2020年6月30日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已經以現金繳納的上述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
- 對于建筑業企業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
11、安徽省 - 文件來源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實施細則》(建市函〔2021〕620號) - 內容摘要
1、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一律不得拒絕。 2、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筑業企業已經以現金形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 12、福建省 - 文件來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鼓勵建筑業企業采取多形式履約保證的通知》(閩建筑〔2015〕29號) - 內容摘要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選擇現金以外的其他投標保證形式,且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業企業提供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質量保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對采用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銀行保函和擔保保函等保證形式的,應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 13、江西省 - 文件來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管理的通知》(贛建字〔2021〕6號) - 內容摘要
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 14、山東省 - 文件來源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進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建建管字〔2021〕8號) - 內容摘要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筑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任一形式繳納,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帶頭采用保證保險方式繳納,其他投資項目凡是能夠通過保證保險方式繳納的,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拒絕。 15、河南省 - 文件來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豫建行規〔2019〕2號) - 內容摘要
明確規定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函的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限的基本要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為見索即付保證方式,其他保證品種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16、湖北省 - 文件來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鄂建文〔2020〕9號) - 內容摘要
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支付可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擔保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與現金保證金具有同等效力,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更不得以招標文件特示一種信用保證形式而拒絕企業提供的其他保證形式。全面實施投標電子保函,提高交易效率。 17、湖南省 - 文件來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6〕194號) - 內容摘要
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一律取消。推行銀行保函制度,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建筑企業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證金。 18、廣東省 - 文件來源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建市〔2018〕142號) - 內容摘要
優化工程領域擔保機制,引導承包單位以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同時建設單位相應以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形式,向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 19、廣西壯族自治區 - 文件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進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桂建便函〔2018〕759號) - 內容摘要
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 20、海南省 - 文件來源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8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瓊建管〔2022〕5號) - 內容摘要
工程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工程保函。工程保函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推廣使用電子保函、保單。對于房建市政工程項目的投標保證、履約保證、工程款支付保證、工程質量保證、農民工工資保證,優先以工程擔保的方式提供。 21、重慶市 - 文件來源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在建筑領域推行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通知》(渝建〔2018〕567號) - 內容摘要
在以現金方式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基礎上,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銀行保函須是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家商業銀行開立的“見索即付”保函。 22、四川省 - 文件來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切實減輕建筑企業負擔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發〔2016〕531號) - 內容摘要
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業以及工程項目的各類保證金,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建筑企業以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形式提交的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規范保證金的返還程序和時限。試行建設工程保證保險。 23、貴州省 - 文件來源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貴州省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方案》(黔建建通〔2020〕19號) - 內容摘要
加快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24、云南省 - 文件來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8部門《關于印發云南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建建〔2022〕44號) - 內容摘要
大力推行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和保證保險制度,對建設領域四類保證金,能夠通過銀行保函、擔?;虮WC保險方式提供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可自主選擇工程保證保險,險種包括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 25、西藏自治區 - 文件來源
西藏自治區住建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動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 內容摘要
在各級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投資的工程、技術、服務項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相關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企業可以保函、擔保、保險等方式代替各類保證金。保證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標人選擇辦理保函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 26、陜西省 - 文件來源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推進和完善陜西省工程擔保制度加強工程擔保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陜建發〔2019〕1262號) - 內容摘要
相關主體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實際,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工程擔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險機構出具工程保證保險保單的形式進行各類建設工程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與現行的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各擔保受益人不得拒絕或限制使用。建設工程擔保范圍包括投標擔保、工程質量擔保、履約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27、甘肅省 - 文件來源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甘建建〔2022〕137號) - 內容摘要
在我省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招標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嚴格執行國務院及住建部各項政策要求,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現金方式繳納,對確有原因無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經當地住建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招標。 28、青海省 - 文件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8〕10號) - 內容摘要
除依法依規收取的保證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證金或費用,且不得提高保證金的比例。大力推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采用銀行保函或保險機構保證保險方式,逐步取代現金繳納、預留工程款形式的各類保證金。 29、寧夏回族自治區 - 文件來源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寧建建發〔2018〕12號) - 內容摘要
建設工程保證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投標保證、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建設工程款支付保證及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活動中,相關企業可根據實際選擇保證保險、銀行保函、工程擔保等形式進行各類建設工程履約保證。保證保險、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合同與現行的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企業可自主選擇,各擔保受益人不得拒絕或限制使用。 30、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 文件來源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 - 內容摘要
1、企業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2、工作目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全面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企業能夠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已經以現金方式繳納的上述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 ▎本文來源于建設管理,地產建工談 (免責聲明:本文轉自網絡,著作權屬原創者所有,本平臺更多資訊之目的,并無商業用途,如有問題請聯系刪除。)